保險傷殘評定標準:1。確定殘疾類別:評定殘疾時,應根據人體的生理結構和功能損害情況,確定所涉及的殘疾類別。2.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壹傷殘類型下確定傷殘等級。3.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4.多次傷殘的評定原則:同壹保險事故造成兩次及以上傷殘時,應先分別評定各部位的傷殘程度。如果幾個傷殘等級不壹樣,應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鑒定結論;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相同的,傷殘等級在原評定的基礎上最多晉升壹級。同壹崗位、同壹性質的殘疾,不應使用本標準中兩個以上的條款或同壹條款兩次進行評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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