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的,憑本人身份證、代理人委托書、身份證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查閱公司勞動仲裁記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通過仲裁、調解勞動爭議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