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僅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備案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