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回訪制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回訪工作,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壹年的人身保險新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回訪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認被采訪人是否為申請人本人;
(2)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保險產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按要求簽名;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和保險提示的內容;
(四)確認被保險人是否知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意識到退保可能帶來的損失;
(六)確認申請人是否知曉猶豫期的開始時間、期間和權利;
(七)采用分期方式的,確認被保險人是否知曉繳費期限和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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