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式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按照註冊號確定隨機抽取的企業,組織對企業披露的信息進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政府其他部門的檢查核實結果或者專業機構的專業結論。
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