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失聯的商事主體”,《若幹規定(修訂草案)》創設了除名制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且近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商事主體,可以從商事登記簿上除名。退市的法律後果是商事主體的經營資格消滅但主體資格保留。
該制度具有雙重功能:對於那些處於隱蔽活動狀態但不願撤銷的商事主體,可以強制其盡快消除失聯狀態,恢復正常活動,並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對於那些實際上已經沒有業務,處於“死亡”狀態的商事主體,納入市場退出程序。
企業被撤銷後不能恢復。
針對“僵屍商事主體”,建立了依職權註銷制度,依法應當註銷而未履行註銷義務的商事主體被強制退出市場。依職權撤銷的法律後果與依申請撤銷相同,商事主體資格消滅,市場退出程序完成。但依職權撤銷制度不適用於可能直接影響債權債務清算的商事主體。
如果要恢復,可以按照註銷前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申請重新註冊新的公司。但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或者因這兩種情形以外的原因被註銷登記未滿壹年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