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債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六條企業債券面值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債券的面值。
(三)公司債券利率。
(四)償還本金的期限和方式;
(五)支付利息的方式;
(六)公司債券的發行日期和數量。
(七)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八)審批機關批準的文號和發布日期。
第七條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在約定的期限內獲得利息並收回本金,但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公司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