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
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如下:
(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按照合同約定,壹方占有對方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留置財產依法折價或者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銀監會印發《關於有效防範商業銀行公司債權擔保風險的意見》。銀行將停止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擔保,原則上不再為企業債、公司債計劃、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項目出具銀行保函。已辦理擔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補充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