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