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