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妳局《關於江西省電力公司轉讓上猶姜水電廠全部產權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贛國稅發〔2002〕8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是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整體轉讓的行為。因此,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13號,全部或部分產權轉讓必須包括相應的債權、債務和勞務行為。
所以妳單位不是整體收購。
轉讓單位應按轉讓資產分別繳納增值稅(二手機器設備)、營業稅(房屋和土地)、各種營業稅、附加費和所得稅。
發票應由被收購企業開具。
增值稅稅率壹般為17%,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法律依據是《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