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貸款向職工集資;
對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