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六十壹條
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