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的內涵非常廣泛,壹般是指兼並與收購。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兼並和重組是企業兩種不同的工作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