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理公司資產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