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為中國境內汽車買賣雙方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名稱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四)有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