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的金融中介作用是指保險資金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對閑置部分進行再投資所發揮的金融中介作用。為了使保險業務穩定,保險人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這也要求保險人運用保險資金。
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壹方面,由於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滯,保險人融資保險資金成為可能;
另壹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並不都是同時發生的,不可能壹次性補償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即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償費用之間有時會存在滯後性,這也為保險人融通保險資金提供了可能。但是,保險資金的籌措應當以保證保險賠償或者給付為前提,同時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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