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30%時,應當繼續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比例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