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後,應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債權債務清單;
3.資產清查應按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
4 .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應匯編成冊;
5 .會計賬簿、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
6.職工花名冊,包括在職和退休職工花名冊,詳細說明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和拖欠工資、拖欠社保等情況。;
7.企業對所購證券享有無形資產權利的證明;
8.企業歷史檔案及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