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加班、事假、病假及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第壹條企業職工因工作性質不同,加班時可享受加班費,壹般事假期間不予支付。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