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3.《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因此,公司資金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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