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1)從2009年的1到2月份的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農民小額貸款在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按90%計入總收入;(2)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日65438+2月31日,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的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縣)。(三)本通知所稱貸款公司,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綜上所述,如果貴公司是由銀行機構全資發起並經銀監會批準的貸款公司,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計算營業稅時,利息收入應全額納稅,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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