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外資企業,分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8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壹)經國務院批準;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