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的決定另有規定外,應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出資期限。新《公司法》的修改,意味著從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不再執行“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全額支付”的規定。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所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在設立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註冊資本可以分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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