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市場監管局核實,在註冊地址未查到該企業的,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按6544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