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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1999)

1.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增加壹款,作為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以及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市場直接融資,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高科技股份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必須堅持國家產業政策,符合高科技的要求。根據高科技股份公司的特點,其上市股票通過單獨組建交易系統在現有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鑒於經驗不足、風險較大,這項工作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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