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基礎是合同。因為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基礎是合同。但由於相關規定對全國股轉系統公司的法律授權,特別是在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與相關主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的基礎是法律授權。
因為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本質上是證券交易所(雖然名義上不叫“證券交易所”),其監管對象和手段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幾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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