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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資子公司需要證明財產不是自己搞混的嗎?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沒有混淆。

眾所周知,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和《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法人自行承擔,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有關聯,否則股東應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股東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219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反,如果股東能夠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就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宜昌甲某公司為壹人公司,湖北乙某公司為宜昌甲某公司股東。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宜昌甲某公司的財產獨立於其自有財產,即已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湖北乙某公司對宜昌甲某公司的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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