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者在規範服務方面負責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有義務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法律客觀性: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持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經濟地使用燃氣,並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事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關於氣瓶充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