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這裏必須有壹點:必須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幹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秩序。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情節嚴重,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在實踐中壹般可以從尋釁滋事的持續時間、聚集人數、被尋釁滋事對象的性質以及侵權後果是否嚴重來認定。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
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必要條件,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後,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