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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風險

法律主觀性:

1.投資(融資)擔保公司不能從事民間借貸經營活動。2、投(融資)擔保公司是經國家批準,從事特定投融資擔保業務的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吸收存款。(2)發放貸款。(3)受托發放貸款。(4)委托投資。(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法律客觀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被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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