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實施審慎監管。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