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自身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策略,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對債轉股的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合理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並與企業、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商明確轉股價格、轉股比例、資產負債重組方案、公司治理安排、業務發展規劃、股權退出等事項,簽訂債轉股協議。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推動債轉股企業重組改制,在剝離相關社會負擔、分流富余人員、稅收優惠、股票退出等方面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