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壹)貸款擔保;(2)票據承兌保函;(3)貿易融資擔保;(4)項目融資擔保;(5)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訴訟保全擔保;(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最終付款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服務;(三)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且開業兩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