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