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2.向銀監會申請批準;
3.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所需文件;
4.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