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
2.故意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
3.銷售或者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5.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假冒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