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專利糾紛案件有兩種,壹種是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壹種是專利行政案件。具體包括16類型: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2、專利權屬糾紛案件;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4.專利侵權糾紛案件;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7.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9、發明人和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申請的決定;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於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決定案;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費用裁決案;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1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案;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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