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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壹)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在請求書中寫明該微生物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和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提交日期和保藏編號,並且附具該單位的證明。”
該細則第二十六條還規定: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寫明下列事項:
(壹)訊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請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另外,需要特別值得註意的地方就是:微生物菌種的保藏問題!
但是並非壹切涉及微生物學方法及其產品的發明在申請專利時都有微生物菌種的保藏問題。只有所申請專利的微生物發明在其實現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申請人才必須將該微生物送交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如還有其他疑問,可咨詢本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