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盛行,很多音樂軟件下架了自己沒有版權的音樂,盡管有很多用戶抱怨,但是這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進步。更進壹步的,我們能夠發現,有些音樂原創者不允許別人唱自己的歌。對於此事,大家意見紛紛。
其實這樣的事情是可以理解的。
這樣的事情其實我們作為聽眾是接觸過的。在前幾年,有壹個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兩位歌手以演唱汪峰的《春天裏》而被廣大聽眾熟知,並且通過這首歌的演唱,這個組合更是登上了不少節目,包括春晚,因此獲得了知名度和收益。但是春晚結束以後,汪峰就禁止這個組合再演唱其作品了,汪峰也因此遭到了很多詬病。
很多名氣壹般、或者是毫無名氣的小歌手通過演唱壹些知名原創歌曲而獲得收益。但是這樣的事情對於原創歌手而言不是傷害嗎?原創歌手辛辛苦苦寫歌、認認真真創作,難道他們自身的腦力勞動、知識產權不應該被尊重嗎?
其實這件事請的重點是非原創歌手借原創歌手的作品獲得知名度和金錢收益,但是並沒有和原創歌手簽訂版權合同,也並沒有繳納版權使用費用。
所以,這樣的事情其實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我們再要充分尊重原創歌手的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具體對待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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