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確認妳的專利是重復許可。那麽對方的侵權賠償請求的計算時間就是從他的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標準會參考妳“侵權”的商品的附加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提出了以下三種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壹)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如果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采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導致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總銷量減少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收入的乘積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將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中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量的乘積,即為侵權人獲得的利潤總額。
(三)以不低於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數額作為賠償損失的數額。
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