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省專利管理局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2)專利代理合同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並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用的合同。(3)專利代理委托書是委托書的壹種,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