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1、利潤(股息、紅利):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從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免征所得稅。(2008年1月1起廢止) 2、利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1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借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並征收所得稅。(摘自(85)財稅外字第264號) 3、擔保費: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中國境外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