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員工為完成工作任務,主要利用公司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軟件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作品由公司享有。作者對非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軟件作品享有署名權,但本公司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2.在公司主持下開發的、代表公司意誌創作的、由公司負責的軟件作品,享有著作權。
版權法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