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