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