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文中的“加以改進”是指“附加新的特征或功能”,則構成侵權。因為,專利侵權判定是全面覆蓋原則,或稱全要素原則,如果妳的改進是基於別人專利,也就是說,在別人的專利基礎還附加了壹些特征和功能,則改進後的產品除了附加的特征外,依然包含了在先專利的全部特征,則滿足全要素原則,簡言之就是,在先專利是A+B+C,妳采用A+B+C或A+B+C+X都構成侵權。
2、如果妳的改進是采取“減少或替換其中部分的特征或功能”,則不構成侵權,當然,此處的替換應排除等同侵權之情形。
3、因此,在已有專利基礎上進行改進,改進後的產品是否侵權,取決於最終產品與基礎專利的對比,即是否符合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
4、在已有專利的基礎上繼續改進,獲得的改進方案可以另行申請專利,該專利可望獲得授權,但該專利的實施受限於在先的基礎專利,此時,可能構成交叉許可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