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