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國家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壹定期限內在其他國家就同壹主題提出專利申請時,可以享有先於其他申請人的權利,即以其在第壹個國家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在該國的申請日。
我國專利法對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作了如下規定。
(1)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在外國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在外國就外觀設計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同時在中國就同壹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二)國內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第壹次在中國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但是,在先申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作為主張本國優先權的依據:A已主張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乙方已被批準授予專利權;c屬於分部申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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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o/zlsc/sczn/sqzn _ 2/t 20011025 _ 1689 . htm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市場網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