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踐中,經常發生員工離職後做出與原單位所從事的技術任務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方案,並申請專利,該技術方案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對此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僅僅說“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認定為職務發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